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党支部和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工作全覆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生党员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等工作学习活动、离校时间在7日以上,应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但正式党员少于3人的,应成立临时党小组。
第三条 临时党支部由所在党总支提出设置意见,由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在所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临时党支部设书记1人,由所在党总支征求党员意见后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
第五条 各党总支在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学术交流等工作学习任务确定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成立临时党支部,学校党委在收到请示后5日内予以批复。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制度等,努力完成工作学习任务,为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师生正确对待和处理困难和问题,针对现实思想问题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情绪疏导、矛盾化解、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要及时总结、树立、宣传先进典型和事迹,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师生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学习。
第九条 临时党支部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考察工作,在工作学习任务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报告其表现情况。
第十条 临时党支部在工作学习任务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总支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情况。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情况作为各党总支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支要加强对临时党支部的工作指导,帮助解决临时党支部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