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建设与运行,完善学院治理结构,保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山东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根据《山东管理学院关于成立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山东管理学院智能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分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院党政领导应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分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应以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为主,并根据学院所属学科、专业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以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应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2人及2人以上,不得同时进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以确保能够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担任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按专任教师管理的教师,在学术分委员会的比例不少于1/2。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退休或调离学院岗位的;
(3)三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
(5)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四年。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规划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师职务聘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对内设学术机构(如研究机构、教研室等)设置方案、学科资源和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等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议和推荐各级学术研究项目(含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十六条 审议和推荐各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审议和推荐各级学术研究成果(含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及其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院长提议、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委员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会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表决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投票表决制,每个委员拥有平等的1票。一般事项经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即视为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应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属亲属有关,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学科专业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学术分委员会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就会议做出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并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分委员会 2/3 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