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近日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指引(修订版)》(国科发规〔2020〕254号)、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鲁科领办字〔2020〕1号)精神为指导,根据科技部依托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开展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社会实验工作实际以及省科技厅对济南人工智能建设工作要求,在智能制造、医养健康、应急管理与社会治理、金融创新等领域开展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科技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对通过评审的,形成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正式提报省科技厅,参加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本次项目申报均以发布的指南项目课题为单元进行申报。
(二)牵头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施的执行主体。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发布的指南项目课题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要求,应在同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及示范、引领作用。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前沿趋势和提升产业竞争力需求,结合产业应用示范,与科技部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相关工作形成联动,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从不同维度开展人工智能对相关产业的综合影响进行持续观测、科学记录和综合分析,精准识别人工智能挑战,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社会演进的规律。建设目标任务应明确具体,尽量覆盖指南项目课题中更多的研究内容,预期技术指标应量化可考核,项目完成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和产业化指标。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不得与已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省直有关单位立项项目相同或类似。
(四)申报项目参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管理要求组织,重大科技创新示范工程建设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平均支持强度1000万元左右。其中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应当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4:1;牵头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其技术成果必须在济南市企业转化并示范应用,自筹经费与申请省级财政资金资助额度之比应当不低于2:1。若项目省拨财政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
(五)本次申报项目按揭榜挂帅制方式进行组织,鼓励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同参与项目揭榜,鼓励项目实施与人才培养引进、创新平台建设紧密结合,鼓励具有合作基础的省内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须对合作单位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联合申报时,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
(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鼓励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鼓励受聘于济南市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全职受聘人员须由我市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七)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组织管理要求,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负责人2021年只能牵头或参与申报一项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同时,每个独立法人企业、项目负责人牵头在研的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不得超过2项。
已牵头申报2021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八)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项目实施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九)牵头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自行承担。申报项目受理后,在评审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请拟申报的老师,认真填写《济南人工智能试验区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附件2)和《济南人工智能试验区重大创新示范工程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3)及相关附件,并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7:00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5份,简单装订(无须胶装)后报送至科研处268,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科研处邮箱kyc@sdmu.edu.cn。
(二)本次申报采取异地专家评审方式。根据遴选(专家评审)结果正式向省科技厅推荐,参加科技厅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市科技局在项目申报、评审等组织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项目申报、立项等代理服务工作;不提倡、不建议申报单位有偿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中介服务。请申报单位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严重侵犯省、市、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名誉、损害省、市、区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利益的行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本次申报工作指南内容作为正常组织申报相关工作使用,不得随意传播,违反规定将按规定上报省科技厅取消当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记入省、市科研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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